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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14:02来源:泰州房产网

       [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等直系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
泰州有房的朋友
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房屋产权赠与
《公告》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举个例子
以一套面积100平米,价值200万的房屋为例,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的税费更少?
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这两个主要税种,买方需缴纳31000元;
如果是赠与,受赠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的三种情况,则当时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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